车主应向维修者索要正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以便维权
中国宁波网讯 根据交通部最新公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从8月1日开始,车主维修车辆以后,也可以得到相应的“保质期”承诺。若在质量保证期内,您的车辆一修再修,却怎么也修不好,那么维修经营者就应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所谓“保质期”即汽车修理厂对维修的车辆实施“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按照《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需要注意的是,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证据的,维修经营者应及时无偿返修。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经营者应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因此,车主为更好维护自己权益,今后结账时一定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索要正规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修理经营者如不提供,修车者(车主)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可拨打“96520”投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