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州晚报》2006年03月15日报道 (记者 王巷扉) 在200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丽水市消费者协会根据2005年消费投诉热点、难点问题,评出了“丽水市2005年十大典型消费投诉案件”,并予公布。
这十起投诉案例中,涉及到产品质量的有四起,其中两起为农资质量问题;涉及到服务质量的有两起。其余四起案例还涉及到经营者违约、使用说明不健全、安全警示不够和行业惯例侵权。
案例一:货物邮寄途中受损 邮政部门承担责任
2004年12月,缙云县消费者陈先生将5公斤化工液体原料装在塑料桶内进行邮寄,但在邮寄过程中货物泄漏,造成消费者重大经济损失。缙云县消协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认真调查,经查,该邮寄货物经温州邮运寄往瑞士,在温州邮运段出了问题,造成塑料桶破损,5公斤化工原料流失。2005年9月13日,县消协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协议,由缙云县邮政局一次性补偿消费者人民币1.2万元。
案例二:电饭煲起火 消费者获赔
2005年5月,景宁消协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电饭煲质量问题引起失火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消费投诉案件。几个月前,位于景宁惠明路的周先生家突然起火,厨房内的所有家电等物品都被烧毁。经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起火原因是厨房的电脑型多功能电饭煲。景宁消协召集厂方代表、家电经销商与消费者进行协调,最终帮助周先生获得了1.8万元的赔偿。
案例三:电动车故障酿事故 生产厂家担责任
2005年10月27日,家住龙泉市八都镇的消费者邓先生到龙泉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妻子方某于10月17日在路上骑电动车时,由于电动车前轮制动电线断路导致刹车失灵,使人翻落到3米多深的公路下,造成其肝脏破裂。龙泉市消协受理投诉后,组织电动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厂家一次性补偿给消费者方某医疗费人民币4.1万元。
案例四:经营者违约 消协代打官司
2005年9月19日上午,遂昌法院就遂昌县消费者协会代理86位消费者诉遂昌某牛奶配送中心业主毛某侵权案作出判决,判令毛某赔偿86位消费者合计人民币10366.2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800元。2004年7月中旬,大批消费者投诉遂昌县某牛奶经销商无理中断供货。遂昌县消协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发现该牛奶经销商毛某在原订奶户毫不知情的状况下,于6月15日与他人签定了转让协议,其后又中断供应鲜奶。在毛某不信守承诺的情况下,县消协作为86位受害消费者的代理人,于7月11日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五:行业惯例侵权 消协调解退票
青田县消费者叶先生于2005年9月19日从青田某服务公司购得一张上海——香港——卢安达飞机票,由于家庭成员重病不能按时出行,前往机票销售代理服务公司要求退票,但被服务公司以该票是打折票为由回绝。消费者叶先生于是向县消协进行投诉,县消协通过调查,得知该服务公司只给消费者叶先生代理购买了一张上海———香港的机票,其中香港———卢安达机票是香港某航空公司直接出的机票,而按该航空公司行业惯例规定,这张机票是不能马上退的,必须在半年后才能办理退票手续,并且退票手续费相当高。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消协据理力争,最终机票代理销售服务公司同意退还消费者叶先生购票款1.5万元。
案例六:治腰椎用脑外伤药 经调解医院买单
2005年5月患者刘某因腰椎突出入住庆元县某医院治疗,医院违背当事人意愿使用了9天二百多元一盒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当刘某到杭州医院进行再次治疗时,向为其治疗的主治医师咨询得知,“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其实是脑外伤药,对腰椎突出并无疗效。2005年8月份,刘某将曾就诊的医院投诉到庆元县消协,要求医院退还使用“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的药费。经县消协调解,医院最终同意将9天使用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1844.1元药费返还给患者刘某。
案例七:购物有奖活动消费者受伤 安全警示不够经营者赔偿
2005年8月,消费者陈女士参加丽水市某贸易公司在大酒店举办的购货有奖联谊会,在公司搞促销活动中订购了该公司的产品,公司业务员现场邀请陈女士参加踩汽球有奖活动,但在活动中意外造成陈女士右小腿损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消费者陈女士要求贸易公司承担责任,并补偿一定的医药费用,但公司以消费者的右小腿以前曾经做过手术、有奖活动是消费者自愿参加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丽水市消协受理此案后,通过调查取证认为,贸易公司在组织购物有奖活动中对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以警示,且未尽及时提醒消费者的义务,导致陈女士在活动中受伤,依法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赔偿责任。经市消协调解,贸易公司赔偿陈女士医药费3000元。
案例八:化肥不合格 菜农获赔偿
2005年4月7日,云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云和镇白洋墩40户菜农的群体投诉:该村菜农在2005年1-3月份陆续从云和县植物医院购买了某品牌有机无机肥(经检测为不合格肥),施用在四季豆、黄瓜、茄子等12个品种蔬菜上后,导致蔬菜大面积僵株死亡,全村103.73亩蔬菜受损,菜农经济损失惨重。县消协与农业局共同前往实地察看并调查取证,并通知生产厂家派人来处理此案。经消协主持调解,菜农与化肥经销商、生产厂家达成协议,由化肥生产厂家直接赔偿菜农的经济损失,受损农民获得了12.5吨化肥的补偿和5.17万元的损失赔偿。
案例九:使用说明误导 消协主持公道
2005年6月21日,太平乡张山村5户果农向市消协投诉,他们在使用了某品牌微量元素的化肥后,桃树的叶子发黄掉光,未成熟的桃子停止了成长,导致大面积减产减收。经调查,农技专家认为,由于该化肥产品在使用说明书中未按水果分类明确说明适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致使果农施用,造成肥害。事实确定后,市消协立即同化肥经销商及生产厂家进行交涉,要求他们承担受损果农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调解,化肥销售商一次性赔偿5户果农损失5万元。
案例十:玉米种子不纯农民获得赔偿
2005年6月8日,松阳县斋坦乡小石村12户农民到松阳消协投诉,称上半年在县城某农资经营户购买了16.2公斤的“水晶糯1号”春玉米种子,播种在16亩的农田里,可眼见其它品种的春玉米已上市销售,而他们田里的“水晶糯1号”却还在抽穗,损失已不可避免。接投诉后,县消协对受害农田进行了调查核实,并邀请农业局专家进行了田间检测。经农业部门鉴定:该批“水晶糯1号”种子不纯,且不适应该县地理环境,导致出现生育期参差不齐。在松阳消协调解下,经销商和受害农户达成协议,按每亩350元的标准赔偿农民,12户农民得到了5670元的春玉米损失补偿款。